• 參閱出處|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 [ 危老重建專區 ] A概要基礎篇A-10

  • 01

    適用危老認定

    • 確認屋齡、合法建築物(領有使用執照)、機關單位(文化局)釐清非具歷史文化保存價值
    • 是否為危險(海砂屋、耐震未達標準)或老舊建築物(30年以上)
  • 02

    耐震能力評估

    • 須逾50%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或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
    • 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
  • 03

    重建計畫報核

    • 須經100%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
    • 核定原建蔽率、容積率及容積獎勵值、確認保證金數額及協議書簽訂等
  • 04

    申領建造執照

    • 申請稅賦減免(免徵地價稅)
  • 05

    申領使用執照

    • 相關保證金收繳,使用執照核發後稅賦減免(房屋稅、地價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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